“贵州公务活动9月1日起全面禁酒 私人自带也不行”
据多彩贵州网8月21日报道,为了更深入贯彻全面严格的党内治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出台了《反对党政机关节约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
根据规定,自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中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酒类,包括个人自带的酒类。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中,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上午,一律不允许喝酒。 另外,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实需要提供酒类和饮酒的,必须逐件购买,逐件审批,大体上由承包公司或负责该业务的负责人报告审批,并报同级纪委备案。
以下是规定的全文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然后,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国有金融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解决或者纪律处分。 对本规定执行不到位,经常发生管辖范围内的违纪问题,或者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严格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指导责任。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严格党内治理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中央委员会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反对党政机关节约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查、公务接待、执行任务、交流学习、检查指导、指示报告工作等。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任何酒类,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个人自带的酒类,一律不得饮用。
第四条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逐案采购,逐案审批的,大体由承包单位报告本单位或负责本业务的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纪委备案。 酒类的提供量、标准等必须严格控制。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用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第六条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白天,一律不允许喝酒。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解决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到位,经常发生管辖范围内违纪问题,或者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严格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指导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国有金融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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