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11条”来了”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7月20日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部署,基于早不得晚、早不得晚的大致判断,出台了以下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可以对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全部种类的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企业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资产管理企业。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进入养老金管理企业。
5,支持外资设立或进入完整的货币中介企业。
6、人身保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上升到100%的过渡期,从原定于2021年的一年提前到了一年。
7、取消国内保险企业合计持股保险理财企业股份不得超过75%的规定,允许海外投资者持股25%以上。
8、放宽外资保险企业的进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
9、9将2021年拟取消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点提前到了年。
10、允许外资机构取得银行间债市的a类主承销牌照。
11,更方便海外机构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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