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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09 01:21:01 浏览阅读数:

北京总公司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严格执行赔偿制度。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 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处理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判断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年后,将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责任确定、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补救较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大致情况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情况,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事业,从容易到困难、从稳妥。 对法律未规定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是有价格的,损害是要负责的。 体现环境生态功能的价值,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自主协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并自行与赔偿义务人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新闻共享,一般导演。 实施新闻公开,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闻。 在生态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让专家和与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因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因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这些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问题时;

2、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要点禁止生态功能区、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现实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本方案:

1、因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四、实务副本

(一)确定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排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判断等合理费用。 各地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二)明确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予以赔偿。 涉及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各地区在必要时可以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 国务院批准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管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跨省市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省级政府管辖的其他就业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予以明确。 省级、市级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业务。 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关有权提起诉讼。 跨省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域的,受委托省级政府可以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业务;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接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启动条件、鉴定判断机构的遴选程序、新闻公开等就业规定,确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请求工作的职责分工。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投诉事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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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要求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协议。 调查结果表明,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时,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报告,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的开始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法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以优化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价格效果、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对经过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者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五)完全赔偿诉讼规则。 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现有资源为依托,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割赔偿,探索多种责任承担方法。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必须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预执、执行监督等制度的试行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符合法定机关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联系等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根据现实情况编制指导意见确定。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判断协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有效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金的采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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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判断。 各地区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专业力量建设,推动建立符合条件的专业判断队伍,尽快形成判断能力。 制定鉴定判断管理制度和就业手续,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的独立开展,搞好与司法手续的联系。 为协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判断机构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判断机构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规定规范。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 经协商或者诉讼明确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协商或者判决的要求,有组织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没有开展修复工作的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支付给赔偿义务人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修复或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效果后的判断等费用。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协议或判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指导,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事业领导小组。 省级、市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部门应当确定任务,细化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的实施方案可以结合试点情况和本案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必须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从2019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务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判断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司法部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财政部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管理工作。 国家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的综合监测和风险判断。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技术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则;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的专业技术规范; 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的数据平台。 有关部门将比较基线明确、因果判断、损害额度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加强关键技术和标准研究。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四)切实保障经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事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鼓励公众参与。 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与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协议。 依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新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六、其他若干事项[/s2/]

年发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于年1月1日起废止。

《人民日报》《年12月18日01版》

本文:《“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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