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本网北京2月26日(于子茹)为规范检察机关医疗决策流程监督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流程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策流程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称为《规定》)
为了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确定要求,由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会见有关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有关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有关精神病人主治医生、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可以向其他知情人和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检察部门对精神疾病鉴定进程的监督工作。 根据《规定》,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对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精神病人的手续进行鉴定的机关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发现精神疾病鉴定超过鉴定机关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 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手续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过程和做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鉴定意见未依法及时告知有关人员的鉴定人故意进行虚假鉴定等6种具体情况,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确定了强制监督医疗审理活动的文案,规定检察院强制监督法院医疗案件的审理活动,首要发现并纠正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不构成议院或者议院的组成人员不合法等10种违法情况。
实践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受害者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员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得到纠正。 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策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策书后,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记录附卷。
《规定》强调,与普通程序转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相比,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法院发表意见 对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的决策,检察应当进行审查。 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强制医疗决策或者强制医疗决策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案件或者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未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规定》共2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强制医疗政策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政策决定的监督、检察提出纠正意见,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政策决定的内部业务手续和司法责任等复印件。 《规定》确定,强制医疗决策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免责声明:洞察目录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工作人员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