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回应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总部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陈菲)根据目前侵害多名未成年人的案例,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但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除刑事处罚,引起较大争议。
对此,最高检察厅公安部20日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检察厅第九检察厅长官史卫忠坚持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双向保护,基本上是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逮捕起诉,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涉嫌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放任不管,应当依法进行惩戒和矫治。
史卫忠说,在处理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多次要重叠两个基本的东西。 首先,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量消除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的问题,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必须建立犯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
在未成年人年龄小的时候犯了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但是没有得到适当的矫正干预,甚至随着它远离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史卫忠指出。
史卫忠建议,应当与未成年人犯罪程度相比较,采取阶段性的多种实体处置措施,并及时进行比较干预,如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度和性质,切实发挥专科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加强收容教育制度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
对于目前正在讨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史卫忠表示,最高检察厅也在认真研究。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起因于其所处的恶劣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根本上应探讨能否比较有效地处理低龄人的犯罪问题。 最高检察厅将立即向立法机关提出解决意见,以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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