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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7 09:36:02 浏览阅读数:

总公司北京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年6月30日)。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和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日益壮大,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推进,运营效率明显提高,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目前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明确、配置不完善、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完善等矛盾和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面向未来,在决定全面完成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按照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的要求,继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意义,依法抓好,做大做强优秀国有金融资本,实现国有经济 现就完善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精神,再三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以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 以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司快速发展规律为根本,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指针,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术配置,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为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基本上

多次为大局服务。 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业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

多次统一管理。 通过法治思考和法治方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彻底管理和统计监测,加强对国有产权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行全口径报告制度。

责任和责任很明确。 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全授权经营体系,明确代理关系。 健全放管结合、激励约束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重复问题指向。 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加强协调,统一实施政策,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促进运营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本安全。

多次党的领导人。 贯彻全面严格的党内治理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推进管资本与管党建设的结合,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三)首要目标

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术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基本任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依法赋予实现权,法定权责。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根据权利与责任的匹配、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大致承担管理责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资本配置更加合理。 有退、突出之分,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使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业中发挥比较有效的作用,继续保持国家对积分国有金融机构的支配力,大幅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变得更完善。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法,创新资本管理机制,加强资本管理手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比较有效性。

党的建设日益加强。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企业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为党委(党组)党组)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人才支持。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由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结构。 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术配置,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前进后退有所作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术、安全性、利益目标的统一。 在减少国有金融资本过度占有的同时,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维持金融业所需的控制力。 对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维持国有独资或全资性质。 对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对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对处于竞争行业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继续在市场化的基础上粗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全制改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确定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的全部,即全体人民的全部。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的所有权利。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权利与责任一致、权利与责任对等、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基本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参加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的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出资人的权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统一管制、分级管理的大致情况,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报酬管理等业务。 要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与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与实业资本管理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相互传播。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七)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充分尊重公司法人产权利益,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术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管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营决策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八)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要正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划定出资人的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遵循比形式更注重实质的大框架,以企业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透明管理,防止内幕控制。 根据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企业运营的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比较有效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九)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考核,加快形成全面覆盖、约束性强的监督体系。 重复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加强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 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配置调整、产权转移、境外投资的监督。 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确定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流程控制。 加强审计、判断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按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建立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判断、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生产核资本清算、资本金权利规定、统计拆解等工作。 加强金融公司国有产权流动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规范金融公司产权入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流程的公开、透明。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判断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 整合金融领域投资者的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要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责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一)实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在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 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善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搞好红利与资本补充的平衡。 结合国有金融资本配置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采用的较为有效的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二)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 界定职能、划分类别、分领域确定差别化评价目标,实施分类确定责任、分类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比较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加强,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三)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管理制度。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实行符合选任方法、符合公司功能性质、与绩效考核相联系的差别化薪酬分配方法。 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建立前瞻性激励机制,合理明确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市场化选出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责任追究和报酬回收制度。 探索国有金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财务预算制度,监督执行。 进一步完善金融公司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企业等金融集团和要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评估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五)深化企业制股份制改革。 大力改革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制,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革上市。 推进以国家权力和信用为支撑的金融机构扎实实施企业制改革。 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比较有效、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六)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 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全确定机制,强化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 通过分离市场监管和出资人职责,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 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平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的职务履行,建立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比较有效的平衡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董事会决策机构的作用、监事会监督机制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七)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党的管理干部大体上由董事会依法产生,结合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采用人权,不断创新实现形式。 履行上级组织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的管理,根据机构的分类和级别,实行不同的人才遴选方法。 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法选择聘用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八)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本职工作。 牢固树立国有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共同繁荣的全损理念,加强和改善对关键行业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的需求,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公司以资金特点控制非金融公司。 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发挥绩效目标取向,牢牢把握快速发展方向、战术定位、经营要点,突出本职工作,提高专业性,提高稳健快速的发展能力、服务能力、核心竞争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九)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要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完整的内控体系细化,严格遵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加强自有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分的风险吸收能力。 要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控制,动态甄别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风险风险,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规范产融结合,根据金融领域准入条件,非金融公司投资进入国有金融公司时,准入资金必须采用自有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十)党委)的领导作用每个人发挥。 重复党需要管理党,严格治党,重复党必须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多次党建工作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计划、党的组织实务机构设置、党委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同步安排、党建工作同步进行。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织)治理方向、大局、保身,重点治理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和落实严格的党的执政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和企业执政的完全统一,将党建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企业执政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文案和程序规则,由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阶段 明确合理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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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党重复管理干部,重复搞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本着效忠党、勇于创新、治理企业、兴办企业、有为工作、廉洁奉公的要求,强国认真落实金融机构一把手、一枝独秀的双重责任。 党委领导和董事会依法选举管理层,将管理层依法采用人权有机结合,加大市场化评选力度。 健全领导班子的考核制度。 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培养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一线人才发现,切实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聚集人才的体制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十二)切实落实全面严厉党内治理的两大责任。 巩固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预警教育,诱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行职务执行权,廉洁廉洁工作,勤奋奉献。 依法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工作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限制在原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业务相关机构工作的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考勤制度,防止背后的对外合作、利益输送行为, 要反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完善标本兼治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不怕腐败,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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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加强法治建设。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撤销、放行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确定授权经营体制,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夯实法律基础。 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确定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完全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各项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十四)加强协调合作。 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和新闻共享,形成事业力量。 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监管职责,应当积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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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严格追究责任。 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的反查机制,严厉打击国有金融资本的侵占、贪污、运输、浪费行为。 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解释责任机制,形成未发现风险的失职行为、发现风险时不及时提示处分的渎职行为,提高惩戒程度。 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追究、隐匿、不报告、不抓紧取缔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十六)加强新闻公开。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善反映国有金融资本总量、投入、配置、处置、收益等的文案,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管报酬等情况。 国有金融资本的状况应当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情况。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务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的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指导责任。 根据这一意见,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确定责任分工,细化落实目标任务,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比较有效的加强。

本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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