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优质快速发展”
总部北京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优质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的精神,一次又一次地稳妥地谋求整个事业的基调,一次又一次地重新快速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快速发展,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
《意见》确定,必须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商业环境等综合竞争新特征。 推进综合保税区的快速发展,成为全球影响较大、有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的快速发展目标提出了21项任务措施。
一是统一两个市场,建立加工制造中心。 包括宣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考试、许可综合保税区内尽早设立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公司接受国内区外委托加工、将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要点产品排除在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外,强化公司市场主体地位等5项措施。
二是推进创新创业,建立研发设计中心。 包括公司进口耗材根据实际研发消耗适用,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快速发展,给予符合相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公司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等4项措施。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建设物流分拨中心。 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入区货物、物品实施便利入区管理模式,便利货物流转,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储存、展示,促进文物回流等4项措施。
四、延伸产业链,建设检测维修中心。 包括允许区内公司开展保税检查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等三项措施。
五是培育新的动能新特点,建设销售服务中心。 包括租赁业态快速发展、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全面适用、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结算支持、综合保税区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文案宣传等5项措施。
《意见》指出,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引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营造一流的商务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优质快速发展。
原题: 促进综合保税区的高水平开放优质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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