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总部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察厅20日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问题座谈会纪要。 其中,从重处罚的相关认定确定,对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发生的以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向国家明确的跨重要河流、湖泊或者其他省(直辖市)的河流、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最高检察厅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察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近年来,两高三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的增多,地方执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明确的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处理。
为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事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较为有效的结合,两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协商撰写纪要。
这是两三部首次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联合下发了专门文件。 据介绍,纪要多次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弄清目前正在处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要点、难点。 特别是反映近年来地方执法机构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如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不起诉和缓刑的严格适用、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进行脉诊对症治疗,确定具体规定。
根据纪事,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依法合理把握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人、经营者、第一利益人,不当缩小或打击刑事责任追究人的范围过大
纪要明确指出,行为人明知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其罪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执行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果断放光,决不留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充分运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贯彻&lsquo 有齿虎是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量。 王松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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