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凌防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强化校园“护苗””
本公司北京10月21日电题:防止欺凌、防止性侵犯,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加强校园苗保护
总公司记者胡浩、孙少龙、王子铭
校内欺凌、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等问题威胁校内安全,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1日,提交了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防范欺凌、性侵等作了比较规定,加强了校园安全保护网。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在校园欺凌和性侵犯事件中,受害者和知情人士往往选择沉默,给问题的发现、取证和管理带来困难。
因此,修订草案确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制止、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组织和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领域的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它希望从强制报告的角度来处理难以发现的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如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培训机构等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组织。
严格相关领域的准入资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快速发展白皮书( 2009-2019 )》,过去10年,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中,性侵犯犯罪的受害者人数占一半以上。 教育工作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的犯罪会增加。
将有性侵犯、虐待、暴力侵害等前科的人与教师、学校保安、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特殊职业隔离,对预防和减少这种犯罪是不可缺少的。
草案提出雇佣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领域的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犯、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 咨询结果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采用。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核查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有性侵犯、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发现查询有上述行为记录,禁止进一步工作。
根据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很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表示,对有这些犯罪记录的人,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防止他们再次实施这一犯罪是非常肯定的。
建立校园欺凌防治制度
多年来致力于防止学校欺凌的青岛市教育局法律顾问邵守刚律师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的另一个亮点是要求学校建立防止学生欺凌的制度。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应当建立防止学生欺凌的制度,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对有必要及时制止、解决学生欺凌行为,并通知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必要及时给予心理指导和教育诱惑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依法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或者处罚。
在实践中,很多老师和学生对于什么是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应该如何应对等,发现缺乏基本的知识。 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培训教育,确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对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有重要作用。 邵守刚说。
不对未成年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保护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或者严重暴力侵害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再次受害。 向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未成年受害者进行询问,必须由女职工进行。
草案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犯或严重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这次立法在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方面和处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方面都很规范,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 苑宁宁说。
原标题:防止欺凌、性侵、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的校园“护苗”
值班主任: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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