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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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将于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政务处分手续,完善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手续和文案与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审议,并于当年10月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复印件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手续、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等。
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应当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置手续。 据此,草案二审稿要完全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者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完善政务处分决策程序,规定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解决。 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的文案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二审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作了规定。
以往草案的审查中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遭受两种以上行为的,根据其几种违法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
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主张,在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是否违反过处罚是相当大体的。 2草案审稿对此进行了修订,确定公务员有两人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明确政务处分。 依法政务处分种类不同的,应当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给予解聘以下多种同类政务处分的,处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明确政务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为了保护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草案还确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依赖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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