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在1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快速发展计划司司长谢焕忠透露,截至2009年,全国各级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生4825.47万人。
根据最近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开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因此,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校将享受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民办小学、中学有可能迎来新的洗牌。
目前,我国有民办幼儿园15万4200所,在园儿童2437万6600人,是民办学校的绝对主力,支撑着学前教育的一半。 并且,民办高校4902所,在校生463.22万人; 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本专科学校在校生616.20万人。 在这所学校里,“意见”会带来利益,无论他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国家都会给予奖励。
《意见》也强调,社会力量投入教育,除非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并且属于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行业,否则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谢焕忠表示,国家将在税费优惠、用地、收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
但是,无论是盈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都使用电、水、气、热执行着与公立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训、评定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的办学贷款、奖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在收钱方面,非营利民办学校收钱,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施市场调整价格,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 营利性学校收钱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钱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明确。
实行分类管理后,学校发生的事件不是很多,而是很复杂。 选择在非营利学校注册的,修订学校章程,履行新的注册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注册为营利性学校的,依法办理财务清算、产权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手续后,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注册,继续办学。
民营非营利学校有两种注册情况。 一是符合《民间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民间非公司单位管理的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间非公司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的专业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营利性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政策来看,无论是盈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从市场准入到师资力量、教育方向、学生资助,都有确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但是,由于在民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政策禁止成为营利性小学和中学,所以问题很多,很复杂。 营利和非营利的第一个区别是,要看挣的钱是分给股东,还是继续投资学校的建设运营。 一些社会资本考虑到回报问题,投资的趣味性下降,股东会有时也会考虑撤出。
目前,我国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1.11万所,在校生人数为1289.15万人,多于在校生和大学生的总和。 如果这些学校不再办学校,社会对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的重新争夺就变得容易了。 如何在无法分红这所民办学校的一部分之后继续保持热情,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另外,现在的民办学校大多以获得合理的回报为办学目的,同时在长时间办学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产。 此外,现有的民办学校也享受土地、税费的大幅优惠。 因为该财务清算规则是各校关注的焦点,也是最终决定学校分类的重要因素。 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民办学校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规则由省级政府制定,教育部鼓励各地在年9月1日前公布。
[/s2/]我司:“/s2/”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我司北京1月18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比较有效地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迅速发展民办教育,必须多次育人,德育为先,引导分类管理公益,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大致从六个方面重点布局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育教学人员培养的各个阶段,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理论信心、制度信心、文化信心。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的支援制度。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支持方法,建立政府补贴、服务购买、补贴、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制度。 实行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在税费优惠、用地、收钱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制度,优化人员组成。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企业品牌。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在民办学校任教各种高层次人才。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办法,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积极培养民办教育领域的组织,支持领域组织在领域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和长远利益攸关的重要任务。 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推进诱惑,抓紧提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和合作措施,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平稳有序落地。
本文:《“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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