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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党的从业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发布时间:2021-06-11 03:06:01 浏览阅读数:

原标题:党的实务机关不设正职指导助理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刷条例确定党的实务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须经党中央批准

新京报信(记者沙璐)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共中央印发《中共实务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要求党的实务机关不设正职指导助理,通常不设秘书长。 确有必要的话,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置秘书长。 《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党的从业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条例》确定,党的实务机关的设立,必须适应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大体上按照简化、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党的实务机关的领导机关和决策形式为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通常由正职、副职、纪检组组长或纪委书记和其他成员组成。 具体来看,党的实务机关正职由上级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立常务副职,协助解决日常工作。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党的从业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要求,党的实务机关不设正职指导助理,通常不设秘书长。 确有必要的话,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置秘书长。

根据中共中央通知,党的实务机关是指党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定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条例》是规范党的实务机关设立、职责和运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织实务条例、地方党委实务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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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实务机关条例(试行)》。

解释

《条例》是否适用于那些机构?

包括组织部、推进部等党委下的具体事业单位

党的实务机关包括组织部、推进部、党校、办公厅等,是党委下的具体实务机关。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希贤介绍,这些单位负责党委做出的决定的执行,贯彻决定草案,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具体工作。

张希贤认为,制定《条例》,可以更好地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具体就业部门的就业能力和战斗力。 另外,还可以防止特定事业单位利用职权产生一点腐败问题,使事业更加规范化。

根据《条例》,党的实务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张希贤认为,这要看具体工作,设秘书长需要中央同意,不能自行设。

党的实务机关的秘书长与党委,例如市委秘书长不同,在《条例》中是指推进部、组织部等机关是否有秘书长。 据他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些机构有秘书长,有些没有。 文件下来后,通常党的实务机关不应该设置秘书长。

张希贤还指出,党的实务机关和党委、党组不是一个级别,条例也不是一个级别。 此次发布的《条例》是党的具体实务部门如何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是从两级层面加强党建工作的一个部署。

《中国共产党实务机关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的实务机关的设立和运作,提高党的实务机关的职责履行能力和实务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比较有效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实务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首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实务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所设事业单位或者党的事业单位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的规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党的事业单位开展事业,应当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一)反复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重叠的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反复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的业务活力;

(四)通过重叠的各部门职务、相互协作,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协同推进;

(五)多次全面严格地执政党,按规则执政党,按党规约履行党的职责;

(六)在宪法法律范围内重复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党的实务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大致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业务需要,党的业务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也可以在联署工作。 合并或联合署的事务仍然由党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 对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若干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主导协调或者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处理的,不另设常设事业机构。

第六条党中央实务机关的设立、取消、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关组织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按照程序报党中央批准决定。

地方党委实务机关的设立、取消、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关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党的实务机关的领导机关和决策形式为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通常由正职、副职、纪检组组长或纪委书记和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实务机关的领导职数,在实务的必要性和严格管理的大致情况下,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实务机关正职由上级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立常务副职,协助解决日常工作。

党的实务机关不设正职指导助理,通常不设秘书长。 确有必要的话,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置秘书长。

第八条党的实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精锐效果大致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九条党的职工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党的实务机关应当确定职责,使权责一致,其职责通常按照党规约明确,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安排、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确定。

党委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授予就业机关。

第十一条党的实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部署决定,确保政令的顺利。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按照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督促组织实施和执行;

(三)作为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为党委决策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事业,加强对本集团事业的指导。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综合部门,推进党委部署决策的落实,根据党委的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些方面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

第十四条党委办事机构是指协助党委处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通常是指党委为加强跨行业、跨部门重要业务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服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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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党委派出机构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系统的领导而派出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指导该行业、领域、系统的事业。

第十六条党的实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一致意识,始终在思想政治工作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按照全面严格的党内执政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诱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党的事业、党中央的绝对忠诚,在自身实践三严三实的要求、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方面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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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实务机关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果断探索实践,总结实务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职责履行本领。

第四章决定和执行

第十七条党的实务机关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属于本机关的重大若干事项,应当按照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大致情况,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策和分工,果断负责,果断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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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党的实务机关应当以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相关决定、指示和实务部署。

(二)讨论贯彻执行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本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聘用等事项。

(四)审议请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实务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的实务机关领导班子必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重要事项的决定通常要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判断、合法合规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

第十九条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实务机关第一负责人召集同志主持,带班成员参加。 根据业务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明确相关人员的列席会议。 会议由专家如实记录,为决定若干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存档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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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党的实务机关应当建立比较有效的考核、判断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实务机关根据实务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事务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事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定若干事项的执行和研究讨论专门工作。 部长(主任、书记)事务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的有关成员和相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 部长(主任、书记)事务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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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党的实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多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讲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战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理论自信、制度信心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善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风气。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党的从业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党的实务机关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遵守党的纪律,推动清廉公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的形成。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党的实务机关受党委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报告一次全面实务情况,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执行某些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必须作特别报告。 党对事业单位的不适当决定,由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事业单位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党的从业机关通常不设秘书长”

党的实务机关应当自行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常驻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党的实务机关领导班子必须亲自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职务描述、廉述德,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委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务履行情况,具体事业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党的实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检查、训诫勉、批评举报或者脱离工作单位、辞职、免职、降职等解决。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s2/]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实务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并按照程序申请本级党委审查许可后,以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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