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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严禁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发布时间:2021-06-10 18:15:02 浏览阅读数:

本网北京6月27日(于子茹吴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保障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办案机关通过酷刑进行逼供、胁迫、诈骗、其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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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共42条,第一部分通常立足于刑事诉讼法的大体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性的规定。

根据规定,办事机构严禁以酷刑折磨和威胁、诱导、诈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有罪。 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采取殴打、违法采用戒具等暴力做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

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音或编辑删改。

此外,《规定》还确定了在侦查阶段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整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整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讯问登记和拘留体检制度,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在逮捕、起诉阶段,强调讯问时的权属告知,人民检察院依据申请或者职权排除非法证据,确定非法证据和案件的解决。 辩护方强调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并有权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在审判阶段,确定了程序启动、审前会议收集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解决以及审阶段收集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解决、二审阶段收集证据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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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本次《规定》无论违法证据的范围、手续,都细分了原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表明我国十分重视司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采取酷刑、酷刑、殴打、胁迫、诱导诈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防止冤情作假案件,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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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规定》将于年6月27日起施行。

本文:《“五部门:严禁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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