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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09 06:24:02 浏览阅读数:

原题:(受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总公司北京12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施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体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组成人员的指示、委托、援助,进行、收受、指示他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支持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国内外机关、组织、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地点、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国内外组织、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与国外机关、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国外机关、组织、个人的援助或者指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国外机关、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得到支持、援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是《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发表、传播捏造、歪曲事实,危害国家安全的复制品或者新闻,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社会团体或者公司事业组织的设立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发生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威胁国家安全的;

(八)遇到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说服,擅自从事危害国内国家安全保障行为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保障行为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体入境后被认为有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时,对发现身份不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可以检查其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保障的所有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止、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未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要求改进或未达到改进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就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通报本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对间谍行为和其他国家安全保障行为进行

“新华社: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属于《防止间谍法》第七条所称的重要贡献:

(一)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查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止、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生的。

(三)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执行国家安全实务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国人员防止、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防止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当知道一个国家秘密的,携带、保管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能够知道一个国家秘密的人,不办理手续,擅自携带、持有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隐匿式窃听、偷拍器材

(二)不重复突发性的收发机、密码本、写入工具;

(三)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听、监听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警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属于《防止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的表现:

(一)检举、检举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的;

(四)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重要的其他行为。

重大的功绩表现,是指在前项列举的把柄表现范围内,对国家安全保障事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表现。

第二十一条通知他人有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判断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按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时,公民和组织有依法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的义务,拒绝提供或者拒绝协助,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的,《反间谍法》第

第二十三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间谍行为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 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内决定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决定不能入境的期限。 被驱逐出境的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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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止、制止、惩治间谍行为以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被废除。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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