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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不得以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发布时间:2021-06-06 09:42:01 浏览阅读数:

中新网客户方11月29日向中国政府医保局、人事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发出《通知》,医保部门每年办理医疗机构年终费用报销时,氮杂胞苷等17种抗癌药的费用不在总额管理范围内,合理采用谈判药品的费用按规定单独

今年10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将17种抗癌剂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17号文件),将氮杂胞苷等17种抗癌剂(以下称为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同时纳入医疗

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的实务通知》。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谈判药品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公开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联网。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诉求及时采购,合理采用。

各统一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抓紧协调新闻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17号文件明确的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公司重新谈判。

“三部门:不得以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医疗保险、人才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抓紧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医疗保险部门开展年度医疗机构年末费用报销时,谈判药品费用不属于总额管理范围,对合理采用谈判药品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和保障; 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要统一考虑谈判药品的合理采用等因素,尽快调整基金的支付额,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和患者的药品诉求。

“三部门:不得以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根据要求,各地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的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安排,以费用总管理、用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理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给和合理用药诉求

《通知》还强调,各地必须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及时通报。 (完) )。

本文:《“三部门:不得以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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