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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发布时间:2021-06-01 21:15:02 浏览阅读数:

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地区协调快速发展的通知。

全面开放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常住地登记户籍制度。 居民在城市居住或者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主选择定居,取消其他先决条件和附加限制。

健全市区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籍为社区)单位)集体户登记且具有家庭关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家庭居民户口簿。

畅通返乡定居路线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回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原籍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 在农村宅基地开采权等具有基本生活基础的城市定居的人返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返回原籍。

提高人口管理的新闻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人口基础新闻库建设,以公安户籍新闻为基础,不断丰富医疗保险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新闻,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人口快速发展战术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制定,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件照、电子档案建设,更新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籍、居民身份证无纸化空白单办理,实现全省搬迁通道运营。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突出基本保障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的配套机制,依托服务管理常住人口的规模、结构、分布等,研究制定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途径。 完全创新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扩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市服务管理范畴。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保障进城定居农村的生活人口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在城市定居和农村生活的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开采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产确权登记认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节。 支持、吸引在城市定居的农民自愿有偿转移相关权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的诱惑

各级要切实承担责任,细化改革方案,抓紧政策实施,实行人地金钱相结合的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的作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配合,形成实务配合力度。 要加强普及解读,使改革政策真正深入群众,深入群众心中,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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