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网贷、养老服务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2019年1月30日,最高检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报了近年来相关犯罪的取缔情况,并发表了典型案例。
对比相关财产的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意见》确定,对扣押、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通常在诉讼结束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产不足全部归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额的比例归还。
在发布会现场,与外界关注的如何区分p2p是创新还是犯罪进行了比较,最高检察厅的相关负责人也做出了回应。
另外,公安部经济犯罪调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网络贷款、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行业成为重灾区。
p2p平台是创新还是犯罪?
重视非法性的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罒杰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最重要边界是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法性特征。
北青报记者观察到,《意见》第一条确定了非法集资违法性的认定根据问题。 办事机构认定不法性,必须以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为依据。 对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只作了粗略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方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
缇杰表示,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贷款,受投资者和融资方提供新闻往来、中介、信用判断等中介服务的委托设立自融、变相自融、资金池 不得从事或从事金融理财产品上市、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新闻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违反其中禁止规定的,其行为包括‘ 违法性也有违法集资犯罪的嫌疑。
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归还吗?
按照参加者的收集金额成比例返还
顺便说一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众多,非法吸纳的资金数额巨大,许多案件在资金链断裂后发生案件,追回赃款极为困难。 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财产的追逐和资产处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院第三法庭副庭长姜永义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
他说,被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是违法所得,必须责令追缴或退保。 审判时对未被案件追缴或者未全额返还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返还。
此次意见确定,对于扣押、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通常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产不足全部归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额的比例归还。
姜永义表示,对于分别解决的区际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将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产。 赔偿筹款参与者的损失通常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罚款和财产没收的执行。
法院对相关财物依法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处理非法集资职能的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合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相关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还、资金清退等业务,最大限度地打击盗窃
网络贷款、养老服务等
成为非法筹资的是业界
公安部经济犯罪调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1万多起,比去年同期上涨22%。 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比去年同期上涨115%,波及全国各省区市。
重大事件频发,年,平均事件值达到2800余万元,比去年同期上涨76%。 一次事件涉及的金额达到数十亿元至数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和支付运营费等,使大众的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在相关行业方面,王志广表示,虽然商品营销、房地产投资、教育培训等早先流传的行业还在发生事件,但网络贷款、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行业已经成为重灾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快速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快速发展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
王志广还提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方法。 他透露,为了牟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部分在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公司,实际上是诈骗陷阱。 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贷款等新业态,与一些混淆视听的非法企业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获取虚构资金,欺骗大众的社区和商店做手脚
防止经济纠纷
作为经济犯罪加以解决
《意见》确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必须贯彻严格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理和化解风险,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严格掌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解决。 姜永义说。
他说,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首先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资金可以及时清偿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解决。
根据《意见》,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和管理者,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总企业、母公司)、管理层和骨干、下属机构)、各企业、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其他主要作用者。 对参与非法集资的一般业务人员,通常作为直接责任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严峻形势,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 然后,抵制广大群众的诱惑,远离筹款,选择自己的‘ 钱袋。
在打击非法筹资的情况下
追究因滥用职权而受到的刑罚
与筹款参与者的权利保障问题相比较,还将确定《意见》。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办法,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筹款参加者不能选出代表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代表时,法院可以指定代表。
《意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五种情况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种情况是:明知公司和个人申请的单位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但明知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的主管、监督管理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或者移送处分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利用职务行为或者职务影响,支持、帮助、容忍非法集资的。
注意
警惕高回报、利隆圭利等诱惑
北青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观察到,最高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缇杰携手提高反诈骗意识。 缇杰说,要树立健康合理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婪的心理。 没有免费的午餐。 社会公众对关联企业公司的信用、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有深入的了解,评价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警惕所谓的高回报、本金保证、低门槛的钱生钱、盈利等诱惑,保持警惕
例如,对打着环境保护、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旅游、聚餐、送礼、返程等非法集资活动,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合理评价。 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通报。 本组文/记者孟亚旭
原标题: [/s2/]2个高一部分发布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意见,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经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贷款、养老服务等已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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