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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5 08:30:01 浏览阅读数:

总部北京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理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处理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退役士兵曾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整体安排得当,受到社会的尊敬和优待。 但是,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难以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 为了保证退伍军人享有的保障待遇与兵役贡献相一致,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提出了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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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一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布局,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引出现有制度框架中最重要的矛盾,挖掘制度潜力 创新政策,依法合理处理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的最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确保他们退休后享受相关待遇,分享经济社会改革快速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实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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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排实务办法退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参加许可。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施行前退役的,军龄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施行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队年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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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欠缴的,允许在不超过本人军队年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滞纳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队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准予将缴费延长至最低缴费年限。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时间后满5年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准予一次性重复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队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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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处理。

(二)追缴责任和要求

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大体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原公司已经不存在或者确实存在缴纳困难的,原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充缴纳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者不能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处理。 政府的补充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队的年限。 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设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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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个人缴费,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特困人群的,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其个人缴费。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按缴纳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缴纳时缴纳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参保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明确,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受理和共同处理的运作机制。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说明书,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队年龄,并提出申请。 安置地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新闻和说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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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考核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的实务机制。 建立在国家一级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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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监督的落实。 各地要对照这一意见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登记在名单上,做好规划,计算资金,确保政策的切实实施。 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 各地实行通报事业进展情况的制度,因事业不到位、不履行责任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反过来调查责任,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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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援助。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应采取较多有效措施予以帮助。 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支持创业等方法,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对年龄较大、支援但就业困难的退伍军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支持就业。 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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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适用于施行前发生的未加入和未缴纳的问题。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原标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处理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本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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