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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全文)”

发布时间:2021-06-04 15:30:01 浏览阅读数:

据本报9月4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共解释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2007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合规,失责必问,严格问责已成为常态,起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的作用。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修改《条例》。

通知指出,这次修订的《条例》基本上是全面贯彻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根本上遵守党规约,坚决维护习大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集中维护党中央权威,集中领导统一 聚焦党的执政政治责任,多次用严厉的字眼,对比实践中出现的解释责任不到位、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提出党的解释责任的政治性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全文)”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护,承担全面严厉党内治理的政治责任,多次必须负责、负责、不负责,追究制度刚性 要抓好《条例》的学习推广和贯彻落实,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当前开展的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比研究,切实把《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负责行动。 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实务机关要立足本职,果断负责解释,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常驻监督要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全文)”

《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重叠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规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反复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代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巩固习大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和和谐部署为中心,落实四个全面战术部署,履行党的执政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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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多次大致如下:

(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严格解释责任。

(三)权利和责任一致,责任相当

(四)严格管理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五)惩前毘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策,明确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要履行全面严格的党政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的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使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解释责任工作。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解释责任工作。

党的实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行业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解释责任的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党委、党的实务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是要点。

第六条解释责任必须明确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实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负有说明责任的,应当对该党组织中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说明责任。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多次纳入自身、纳入职责、纳入实务,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清原因,要果断负责,不能把责任推给下级党组织和干部。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解释责任:

(一)在党的领导薄弱、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到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贯彻执行、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好,在重大大体问题上与党中央不一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有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行,禁止不止,违背阳奉阴违,藏在上面。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实务责任制未充分实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基本上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规则不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了有关个人的一些事项,党组织软弱无力,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减弱,四风问题比较不有效整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落实党中央决定部署态度多、态度高、执行差、脱离实际、远离群众

(六)党的纪律不健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就业纪律、生活纪律不健全,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推进不坚决、不扎实,不着力削减存量、遏制增量,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纠缠不清。

(八)全面严厉的党内统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彻不充分,对公权力监督制约不充分,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党内监督无能,未发现应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分,不负责

(九)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集体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利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上,关心不作为、不作为、滞后作为、假冒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侵占问题没有得到改善,而是代言法、社会保障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说明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况。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说明责任,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检查。 进行书面检查,责令稳步改善。

(二)举报。 下令纠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去责任,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自身无法纠正的,应当改组。

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通报。 要求进行严厉批评,书面检查,切实改进,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责备学习。 用谈话或书面的方法进行训诫学习。

(三)组织协调或者组织解决。 玩忽职守、危害较重、不适合在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职、辞职命令、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惩戒处分。 玩忽职守、危害严重,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说明责任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根据规定合并采用。 说明责任方法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解释责任的情况,需要进行解释责任调查的,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开始解释责任调查程序。 其中,纪委、党的实务机关应当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开始问责调查,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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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开始解释责任调查的,上级党组织必须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开始。 根据问题性质或业务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发起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发起。

对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承担说明责任的,不另行启动说明责任调查程序。

第十条问责调查启动后,组成调查小组,依法开展调查,明确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要客观因素,查明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中出现的不妥当、不落实等不同情况 正确提出解决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充分,责任明确,遵守手续、解决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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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查明被调查人失职责任丧失问题后,调查组应当制作事实资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合理的意见,必须采纳。 被调查人应当在事实资料上签名意见,签署不同意见或者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证明或者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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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注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对事实负责,并在调查对象的态度、认知及其申辩、意见和依据的解决、调查小组组长和相关人员签字后,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解释责任的决定必须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检查通报方法承担说明责任。 承担改组方法说明责任的,按照党规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通报、训诫勉方法承担说明责任; 提出组织协调或组织解决的建议。 承担纪律处分办法说明责任的,按照党规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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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作出解释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负责解释责任的党组织、负责解释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言并督促其执行。 有关说明责任的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 纪委应当将解释责任决定资料汇总在被解释责任领导干部的廉政文件中,组织部门应将解释责任决定资料汇总在被解释责任领导干部的人事文件中,并报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涉及组织协调或者组织解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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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究说明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给做出说明责任决策的党组织写书面讨论,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党的其他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 建立说明责任典型的问题通报曝光制度,承担组织调整或者组织解决、纪律处分方法的说明责任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公开。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全文)”

第十四条负责解释的党组织、负责解释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入吸取教训,确定改革措施。 作出解释责任决策的党组织要加强检查,推进事中的改革。

第十五条对解释责任的对象需要进行政务处分或者其他解决的,作出解释责任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通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报告或者报告做出解释责任决定的党组织通报。

第十六条执行终身说明责任,对失职责任性质差、后果严重的,其负责人不论有无调职、提拔、辞退等,都应当认真承担说明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说明责任或者免除说明责任:

(一)在推进改革中经验不足、先行先试失误、限制未确定的探索性考试失误、推动快速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定中对错误决定提出确定性反对意见或者保存意见的;

(三)在决定实施中履行了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的错误决策未采纳纠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发生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说明责任的情况时,按照前款的规定解决。 上级的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解释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比较有效地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协助解释责任调查工作,自行负责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减轻、减轻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或者加重解释责任: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力的。

(二)在接受解释责任调查和解决的过程中,不如实报告情况,谎报、推卸责任,或者教唆、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妨碍解释责任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况。

第二十条解释责任的对象对解释责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解释责任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解释责任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策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解决申诉的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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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解释责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释责任决策作出后,出现解释责任事实认定不明确、证据不确切、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程序不合规则、解决不当或者其他不应当承担解释责任、未能及时纠正的情况 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也可以责令作出解释责任决定的党组织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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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说明责任,或者在说明责任工作中造成重大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正确对待负有说明责任的干部,影响期满,表现良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正常录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涉及的审批权限都是最低的审批权限,在业务中必要时可以根据更高的审批权限申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纪委派驻(派出)机关除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被废除。 迄今公布的有关说明责任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将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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