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副省长费高云被问责”
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诉江苏响水3·; 21特别重大的爆炸事故有说明责任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诉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3·; 21对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失职责任丧失问题的立案审查调查。
经调查,樊金龙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不致力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3·; 21特别是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 费云同志先后分管、配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主持生态环境事业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业的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 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事业中没有发挥领导作用,造成了重大错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严格承担解释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后,对樊金龙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费高云同志给予政务记录处分 (中央电视台记者宋飞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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