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21日,民法典结婚家庭篇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审。 草案对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索赔权、祖先隔代探视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据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引起的经济纠纷最突出地表现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 但是,现行法律中缺乏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利和分割的确定规定,因此仍然存在着该案不同的判决现象。
民法典家庭篇草案2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据此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强调,一方当事人主张向对方赔偿损失时,首先需要属于无过错方,即对婚姻无效或被取消也没有过错。 此外,还要求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失。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老人多要求确认孙辈的探视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祖先的权利,法律还没有确定。 民法典的家庭篇草案对在一审和二审中行使隔代探视权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三审中又回到了目前婚姻法的状态。 这意味着隔代探视权的纠纷将通过诉讼方法、案例处理。
对此,婚姻法并未明确禁止隔代探视权,舆论认为老人探望孙子的愿望是应满足的正当权利。 但是,另一方面意见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监护权第一顺位的人,为了直接保障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稳定,有必要优先保护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民法典·家庭篇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诉另一方真相; 如果不属实,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门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这项规定强调婚前告知义务,保障对方的知情权,有助于防止因婚后疾病给予对方过度扶养义务和骗取婚姻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围,李亚兰说,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有治愈的可能性,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不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哪些疾病是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定义可以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给下级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处理。 (据总公司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白阳黄录曹典() ) )。
原标题:要不要“告白”婚前病史? ——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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