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发布指导意见 确保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网北京10月24日电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表示,《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大体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多次以问题为导向,自白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大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审判前手续、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 主要副本包括:。
一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泛的制度中确定了必须多次重复的基本概况。 包括贯彻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适应重叠的罪责刑、重叠的证据审判、重叠的检察机关法三个机关的合作约束等。
二是认罪认罚确定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认罪惩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但是,不一定可以适用,认罪服刑后,是否扩大范围,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确定广阔的把握。 宽大解决既包括实体宽大处罚,也包括程序简朴解决。 慷慨,意味着通常要慷慨,但不应该一律慷慨,要区分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的不同、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犯罪的严重性等,综合考虑宽限和宽限。
四、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和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 认罪惩办的,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比较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文书。
五是确定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 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事业。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破案的意见,加强侦查阶段对辨认处罚的自主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六、确定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法、采用、调整的大致情况。 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通常应当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尽可能协商一致。 人民法院通常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审理结果表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确定了审判程序的适用。 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认罪认罚的自主性、具结书文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检察院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有罪不罚的,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不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不罚的作用决定是否加宽幅度,加宽的,承认第一审程序中的罪并予以处罚
八规定未成年人认罪并承认案件处理。 处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席的,应当询问适当的成年人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无需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 未成年人认罪,不适用速裁程序。
原标题:两三份发表指导意见,确保正确适用认罪处罚的从宽制度
值班主任:李欢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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