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互联网支付、直播致客户新闻泄露或担刑责”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不履行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罪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范围进一步确定
根据刑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由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不予纠正。 情节严重的,构成不履行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进一步确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提供以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互联网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新闻互联网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新闻稿、各大搜索引擎、即时消息、互联网结算、互联网预约、互联网 使用新闻互联网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确定了上述罪名的入罪标准。 造成大量发布违法新闻的,具体从违法新闻的数量、发布范围等方面进行评价。 录用用户的新闻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顾客的新闻数量、结果的重要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丢失刑事案件证据,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的重要程度、丢失证据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不履行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的严重程度、前科情况、后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非法利用新闻互联网罪
假冒国家机关设立非法网站很快就会犯罪
《解释》还确定了非法利用新闻互联网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个是设立网站、通信集团,发布新闻的数量。 根据《解释》,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数量在3个以上或者登记账户数累计在2千个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集团 数量在5个以上或者集团成员账户累计在1千以上的,或者发布违法犯罪新闻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闻的,符合相应标准的,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解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
第三,前科的情况。 根据《解释》,两年内曾因非法使用新闻互联网、资助新闻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新闻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并且非法使用新闻网络情节严重。
我们从惩治违法犯罪网站的设立入手,把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 不是在行为人犯下严重罪行后才开始处罚,而是要在设立网站后进行严厉处罚。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设定了比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 《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解释》还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处以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 、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布禁止令。
原标题:两个高度:互联网支付、直播泄露客户新闻或处罚责任
值班主任: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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