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院紧急通知:故意传递新冠病毒最高判死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各部门的部署要求得到顺利贯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刑事审判工作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9类36种刑事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分裂国家煽动罪,煽动推翻国家政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 .故意传递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的做法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3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因过错传递新型冠状病毒,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触犯过错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七年。
4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扩散,未经许可擅自设卡、阻截交通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违反破坏交通设施罪,最高刑罚可能判处死刑。
三、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5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当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妨害罪的嫌疑
6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法行医的,已经感染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诊疗延误或者有引起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医的嫌疑
四、扰乱公共秩序类的犯罪
7、采取暴力、威胁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依法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
8、明知是捏造或者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虚假恐怖新闻,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一条规定,编造虚假新闻,故意传播的虚假新闻;
9、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行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处以十年监禁。
1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对破坏或抢劫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可能处以最高刑罚判处死刑。
五、生产、销售劣质品类犯罪
11、在防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劣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质药,构成犯罪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2、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备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知道或者知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购买有偿采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
六、扰乱市场秩序类的犯罪
13、违反国家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控制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14、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的名义,虚假推广利用广告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多人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贪污、侵犯财产的犯罪
15 .侵占或者冒用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金钱,构成犯罪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公款挪用
十六)挪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济、优惠措施、救济等金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处七年最高刑罚。
17、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等灾害用品为名进行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诈骗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与诈骗罪相抵触,最高刑罚可能无期。
18、涉嫌感染的患者或亲密接触者在隔离期间进入家中盗窃公私财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最高刑罚可能无期。
八、渎职类犯罪
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调解、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新闻传播、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20、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职工中,因重大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公司破产或者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由国有企业、公司职员
2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预防和失职罪,最高刑罚为三年。
国家采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上述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性传染病的患者,未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实务规范的要求,未充分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实务的,或者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造成感染范围扩大或者传染病、灾情恶化的;。
(二)因隐瞒、虚假报告或者传达意图、指示、向他人隐瞒、虚假报告、疫情、灾情虚假报告,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
(三)拒绝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解决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严重后果的,“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信息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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