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疫情影响的商品房交易可变更期限”
本公司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萨) )房屋买卖流程多而杂,疫情期间贷款、变更名义、支付房款、办理房屋交割等所有交易环节都可能受到影响,怎么样?
国务院信息办公室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若干问题(二)。 其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卖人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价款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规定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公平基础上进行大致变更。
另外,指导意见还确定,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出租人以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刘贵祥专职委员介绍了展览会和庙会的预定地点,例如为了过春节或者一定的季节性诉讼。 此时,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种情况下允许解除合同。
刘贵祥表示,另一种情况完全表明,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租金,无法履行合同,无论多长时间都无法支付租金。 这种情况应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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