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撰改完整国旗法、国徽法 增加国旗国徽适用场合”
北京8月7日电,国旗法修订草案、国章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草案将增加升旗和悬挂国徽的适用场合。
中国的国旗法、国章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在2009年8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修订了个别条款。
臧铁伟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旗、国徽的采用越来越广泛,在国旗法、国章法的实施上存在一些不妥当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完善撰改。
根据草案,国旗、国徽的尺度完整。 增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共同的尺度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要适当,以适应招聘目的、周边建筑、周边环境。 国徽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适应采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
增加升国旗和升国徽的场所。 为了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天升国旗,中共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国旗。 由于实践的迅速发展,规定宪法宣誓场所升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法日、烈士纪念日升国旗的要求,规定居民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国旗。
国徽修订草案确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确定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 草案的附加规定由国务院明确部门统一协调全国范围的国旗、国徽管理相关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国徽管理相关工作。
(记者梁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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