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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发布新规: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网络信息新闻采编业务”

发布时间:2021-06-11 00:12:01 浏览阅读数:

本网北京5月2日电国家网报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网信网今日正式发布,《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自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机构。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公司与国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公司进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业务方面的合作,应当经由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判断。

“国信办发布新规: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网络信息新闻采编业务”

根据《规定》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采录工作和经营工作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信息新闻采录工作。

年05月03日来源:新闻网站

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5月2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空之间的法治建设,促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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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分为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对立法目的、大体、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的条件、资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规范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的监督执法作出规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规定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对相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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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网络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体制、网络信息管理体制 一是适应新闻技术应用迅速发展的实际,以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户、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 二是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逐步变更许可事项,包括互联网信息新闻采访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发布平台服务三大类。 与原情报机构的采访发布、情报机构以外的情报机构的设立转载和情报机构的设立刊登本社信息新闻的三种互联网情报机构的管理模式不同。 三、完善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信息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同时增加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的职责规定,赋予省级以下互联网信息部门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管理职责。 四是加强了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总和人员管理、新闻安全管理、平台客户管理等要求。 五、增加了客户权益保护复印件,规定了个人新闻保护、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禁止非法牟利、版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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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部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互联网信息机构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准入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活动日常运营等基础管理。 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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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1月14日来源:发布君网络发布杂志

导游词

按照惯例,国家网络通信事务局上半年多发布重大政策法规,但近期,国家网络通信事务局起草的《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次修改有那些很大的变化吗? 传达你的整理分析。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正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

1

多种类型的介质进入管理范围

  

这次修订副本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将各种媒体纳入了管理范畴。 修订后,不仅是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各大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信息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也在管理范围之内 不仅如此,提供信息新闻发布平台服务的人员也必须事先获得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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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中所说的网络信息新闻,是指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报道、评论、社会突发事件相关的报道、评论的时政类信息新闻。

2

申请门槛提高,批准时间缩短

  

此次修订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申请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的标准有所提高。 修改后,许可申请必须具备至少五个条件。 有与有健全的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信息人员、信息审查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的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金,第一负责人、经常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全面服务方案。 申请时应准备上述条件的说明材料,并提交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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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征集稿提高了申请标准,但也缩短了批准时间。 相关网络通信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迄今为止的批准周期为40天至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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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责任制、采访必须具备资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并经常对网络信息新闻文案承担总责任。 必须建立新闻发布审查、公共新闻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新闻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对策。

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网络通信事业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网络通信事业的培训、考核。 工作人员从事信息采访活动,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信息记者证。

4

信息转载要规范化,采编经营要分开

  

意见书指出,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转载信息新闻的,应当完整准确。 标题的原意和信息新闻的复印件不得歪曲、篡改。 在明显的位置注明出处、原作者、原题、真实姓名,保证信息新闻的来源可以追溯。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采编工作和经营工作应当分开。 信息采集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编辑、发布、转载、删除、介入展示的搜索结果、介入发布平台的结果展示等手段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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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隐私保护,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在隐私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向网络通信运营商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商、客户提出了要求。

各级网络通信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客户身份新闻和日志新闻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收集顾客身份新闻的,应当事先明确收集规则、保留期; 收集前项规定以外的客户新闻,必须征得客户同意。

网络新闻服务的提供者、顾客不得制作、传播、传播涉及他人身份和他人隐私的新闻。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6

主管部门的变更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正式发布,距今已有10多年,此次修订后,主管部门将由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变为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 其中规定网络新闻文案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网络通信事业和地方网络通信事业。 对各级网络通信事业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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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北京5月2日电】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2日发布了新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确定了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现行《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 近年来,各个组织和个人通过媒体方式提供信息新闻服务时,擅自存在着篡改、嫁接、虚构的信息新闻等。

与这些新问题相比,新修改的规定以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户、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等形式进入社会 提出必须经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进行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活动。 规定和确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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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强调转载信息新闻,转载中央情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情报机构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机构发布的信息新闻,注明信息新闻来源、原作者、原题、真实姓名等,

另外,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要求总设立,始终对互联网信息新闻文案负总责任。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接受专业培训、考核。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相关人员从事信息采集活动,应当具备信息采集人员的职业资格,并持有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信息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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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已由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事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年5月2日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s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新闻文案管理,促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文案管理工作授权的通知》,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新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重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重复正确引导舆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形成,促进国家的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以互联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户、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为社会公众提供

前项所称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新闻的采录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平台发布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第一负责人、始终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信息人员、复印考核人员、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金。

申请许可互联网信息新闻采访发布服务的,应当是信息机构(包括其控股公司)或者信息推广部门主管的机构。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实行特别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机构。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公司与国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公司进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业务方面的合作,应当经由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判断。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采录工作和经营工作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信息新闻采录工作。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信息机关(含其控股公司)或者中央信息推广部门主管机关的,由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受理并决定。 申请主体为地方信息机构(包括其控股公司)或者地方信息推进部门主管的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受理并决定。 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受理,经初审后,由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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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决定批准的,颁发《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为3年。 过期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活动的,应当在过期前30天申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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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经常是中国公民的说明;

(二)专职信息人员、复印考核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制度

(四)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安全判断报告

(六)法人资格、地点、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3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经常对互联网信息新闻复印件负总责任。 总人选必须有相关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向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备案。

网络新闻服务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接受专业培训、考核。 网络新闻服务相关人员从事信息采集活动,必须具备信息采集人员的职业资格,并持有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信息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新闻发布审查、公共新闻巡逻、应急处置等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网络信息新闻发布平台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新闻。 顾客不提供真实身份的新闻的,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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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提供者对顾客的身份新闻和日志新闻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损坏、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采访、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新闻、发布信息新闻和检索展示结果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发布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登记的客户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顾客开立公众账号的,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账号的新闻、服务资格、服务范围等新闻,并分类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转载信息新闻,应当转载中央情报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情报机构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机构发布的信息新闻,并注明信息新闻来源、原作者、原题、真实姓名等,标题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转载信息新闻的,应当遵守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和顾客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新闻副本。

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者前款规定的复印件的,应当依法停止发布该新闻,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主管机关、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协调增设具有信息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应当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报告,进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安全判断。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确的位置标明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许可证号码。

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利的投诉举报入口,处理及时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依法对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要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通报。

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办法,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置。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合作。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建立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合同制度。

国家网报办公室与国务院电信、公安、信息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加强业务信息表达与合作,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运营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更新信息新闻;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证》过期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更换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依据职责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暂停更新信息新闻,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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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暂停更新信息新闻,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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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情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信息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并且违反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本规定解决后,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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