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发布19号文件《积极利用外资推动经济优质快速发展的通知》”
国发〔〕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副本。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过渡到优质快速的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着新形势的新挑战。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面开放新框架形成的决策部署,落实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标准化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公平透明、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高水平开放带来的经济优质快速
一、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提高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到2007年7月1日,修订公布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开放改革、快速发展、促进创新。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比较限制外商投资准入。 (快速发展拉动改革委、商务部,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 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范围,扩大中外金融市场合作行业。 完全修改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开透明、操作方便、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越来越多的境外长时间投资于境内资本市场。 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进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深化海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公司海外上市,平稳有序地推进海外上市公司未上市股票在海外市场的上市流通。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地方国债承销。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推进服务业开放。 取消或者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行业外资准入限制。 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行业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 (中央推进部、中央网信办公室、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新闻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深化农业、矿业、制造业开放。 解除或者放宽种子产业等农业行业、煤炭、非金属矿等矿业行业、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 (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担责任)。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继续推进外资行业的放管服改革。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管理。 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比较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在全国推广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外商投资公司的商业备案和工商登记。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公司资金运用的便利性。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的管理,允许银行审查真实合法的电子文件,为公司集中收取汇款或延缓结算业务。 公司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 支持跨国公司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人民银行、外汇局在职责分担上负责) ) ) ) )。
(七)提高外国人材来华业务的便利性。 制定扶持政策,依法保障外国人才在中国获得基本公共服务。 为符合国家支持主导的中国境内注册公司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管理服务。 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漫画”试点,进一步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八)提高外国人材料出入境的便利性。 中国境内注册公司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凭外国高级人才确认书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有效510年,多次入境,申请一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运费。 (外务省、外专局等相关部门在职责分担上负责) ) ) ) ) ) )。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
(九)优化外商投资方向。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支持外商全面参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加强自贸试验区在开放招商引资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由商务部主导,国务院自贸试验区业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外资越来越多地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向中西部地区。 进一步落实公司海外收入扣除、海外投资者在国内利益上的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的税收政策。 (迅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
(十)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快速发展。 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调整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公司加大在华研的发展力度。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公司的政策,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行业。 (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一)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地方政府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大体建立并购新闻库,鼓励国内企业广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国内上市公司。 对照上市企业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企业。 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转移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公司改革提供公平机会。 (快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二)降低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价格。 各地允许制造业公司依法按程序加固厂房、改造工厂、整理内部用地及扩建生产、仓储,提高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租。 通过签订以支持外商投资公司科学用工、完成一定业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满足灵活的用工诉求。 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实施综合计算工时职工制和不定期职工制考核流程,缩短考核期限。 加快跨国社会保障协定商的就业签订,切实履行社会保障协定签订的条约义务,根据协定草案维护外国劳动者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公司和职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宅城乡建设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
(十三)大力开展投资促进事业。 鼓励各地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加强绩效评估完善激励机制 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公司和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充分利用关于为公众临时出境管理的政策,为重大项目协商、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公共访问团小组提供便利。 在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综合改善经营者环境,给予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中央对外办公室、外交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外专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四、提高投资保护水平,营造高标准的投资环境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上限。 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公司多反映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志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品牌、网络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的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者协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进行技术转让。 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中央推进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公司完善职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中央事务权涉及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 建立各地外商投资公司投诉业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外商投资公司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公司依法在地区之间经营、转移、注销等行为。 (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区域开放布局,诱惑中西部等地区投入外资
(十六)拓宽外商投资公司融资渠道。 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公司在国外发行人民币或外汇债券,将募集的资金全额汇出,可以用于所在省的投资经营。 支持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上述区域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理财企业按照制度完善、风险控制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 经充分判断,允许将上述地区银行机构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 (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外商投资公司的物流价格。 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快速发展江海、铁空、铁水等联运。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加国际国内航线和航班数量。 加强中欧班排场、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中欧班排快速发展环境,促进中欧班排成本下降。 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空、水运等行业收钱行为的监管,进一步降低西部地区物流价格。 (快速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边境沿线招徕点地区建设。 地方统一管理中央相关配套资金和自身财力,鼓励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的建设。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公司的信用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九)打造西部地区投资合作的新载体。 规划建设几个有条件的高标准、具有示范先导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试点探索中外公司、机构、政府部门的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行业的便利进入试点。 (中央财办公室、外交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外专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加强利用外资的重要平台作用
(二十)促进开发区外资综合服务的优化。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力,编制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当的省级经济管理考核权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稳定高效地利用相关权力,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宣传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案件中的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公司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二十一)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园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库存供应,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外商投资公司和项目。 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斜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 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队伍等实施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 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二十二)加强开发区的筹资金融支持。 吸引各类绿色环保基金,在市场化基础上大体运营,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在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为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等途径,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 鼓励设立政府型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推动创新驱动快速发展。 (快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开发区双向合作投资机制。 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若干产业转移合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转移对接合作。 支持制定地方分担价格、共享优势、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合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在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多种形式建设产业转移园区。 支持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进国际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公司人力资源得到有效供给。 (快速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新闻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到推进新时期扩大开放、积极比较有效地利用外资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升级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经出台的政策有效衔接,加强合作力度 涉及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主导起草部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申请修改或者废除。 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国务院。
国务院
年6月10日
(此事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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