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医疗机构遇患者投诉不得推诿、搪塞”
中新网客户端于北京3月30日发布了《记者张尼》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次投诉责任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时,受理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邀请患者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逃避责任、敷衍了事。
此次公布的《办法》对医务人员的信息表达、投诉受理和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方法》提出,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差异以及患者的实际诉求,突出要点,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信息表达。
医务人员信息表达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复印件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办法》还确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场所,受理场所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以便于患者咨询。
对医疗机构投诉实行责任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对待,当场调解解决的,应当尽量就地调解处理。 当场调解解决不了的,传达室部门或者科室应当积极引导患者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逃避责任和蒙混过关。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收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患者。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 统计结果应与年终考核、医生定期考核、医德考核、评定优先等相结合。
医疗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患者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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