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副区长“主动交代问题” 纪委通报现罕见措辞”
日前,上海市纪委监察委员会通报称,上海市松江区副区长陈小锋涉嫌严重违纪,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目前正在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公开资料显示,陈小锋出生于1968年12月,上海市人,此前在松江区工作。
他年轻时在当地小学工作,进入松江区委组织部、办公室,2000年开始担任茸北镇副镇长、中山街道党委副书记、书记等职。
年,担任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10年后,陈小锋升任松江区副区长,到此番主动说明问题。
据记者观察,与以往自愿投票的腐败官员不同,纪委在被调查陈小锋的通报中很少采用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表述。
去年7月,中纪委通报称,河北省政协前副主席埃文·李涉嫌严重违反纪律,他于19届党代会后首次向案件自首。 下个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副书记、副主任王铁被调查时,同样表示为投案自首。
本月云南省委前书记秦荣被调查时,纪委通报是自主投票,没有自首这个文字。
人民日报把自愿投稿的表述写成文章加以分解。 自首是法律的名词,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视为自首论。
也就是说,自首在法律上有自动投票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构成要件。 投票是自首的基本条件,但投票后如果不如实供述就不能自首。
文案指出,从性质上看,自首的主体已经构成犯罪,违反刑法,其中涉嫌违反职务的犯罪分子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违反公安机关管辖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 另一方面,自主投票的主体不一定构成犯罪,构成违纪的,可以向纪委自主投票的构成职务犯罪的,也可以不构成职务犯罪的,这些情况不构成监察委员会自主投票,而是自首 只有构成职务犯罪并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才有可能自首。
陈锋简历
陈小锋,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国共产党员,在职硕士研究生。
1987年7月至1993年8月,在松江县方塔小学、松江县实验小学工作;
1993年8月至2000年1月在松江区(县)委员会组织部、办公室工作
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就任松江区茸北镇副市长;
2001年1月至2001年11月,就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担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党组副书记;
2004年1月至2006年10月,担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
2006年10月起担任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年1月起就任松江区副区长;
2019年5月,接受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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