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将法定婚龄降至18岁”
4000万以上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如何度过晚年?
收养后,如何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
结婚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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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讨论也非常热烈。 编纂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更是牵动各方神经。
据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报道,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二审稿。 在审议过程中,与会者认为,目前的草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此外,还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多方面的完整意见。
根据全国老年人委员会年的抽样调查,我国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约4063万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18.3%,对失能的老年人难以满足常规委托代理制度的需求。 审议中,许多与会者建议增设监护专章,特别是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
韩晓武委员表示,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概括、框架性的设计,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应考虑增设特别章进行具体规定。 婚姻家庭篇设立监护章,应当包括成人监护和儿童监护两个方面的复印件。 这里所说的成人监护,第一,是指成人因疾病、残疾、年龄或其他原因不能比较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不能解决的必要监护。 监护不仅仅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也同样有这个问题。 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通过立法解决这个问题变得非常紧迫。 因此,建议婚姻家庭篇认真研究,规范监护的一系列问题。
确定孙、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子女不能供养祖父母、祖父母的监护义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将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费率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孙子的孩子,对孩子死亡或者孩子不能赡养的祖父母、祖父母承担赡养或者监护的义务。 她的理由是,现在民法总则将被监护人的范围限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并未确定包括智力、体力衰退的老年人。 将这个特殊群体纳入监护制度进行调整,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谢广祥委员也建议增加监护的章,规定监护的法律关系。 监护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也包括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的监护,这方面需要比较详细的描述,目前社会上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监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应负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权的补充和延长。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等诸多社会问题,实质上在家庭监护方面产生了不足。 左一委员表示,目前婚姻家庭篇草案关于父母监护的具体复印件很少。 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更具体地规定监护的相关内容。
在审议过程中,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全收养法律规定,许多委员也提出了许多建议。
刘修文委员建议建立收养后判断机制和纠错机制,在发现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协助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然后在解决了好事之后,导演和保守的收养关系。
建立判断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收养人。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加强收养后的判断和管理。 在收养后的初期一年内,收养关系登记批准机关对收养关系进行判断,可以保护收养人的合理合法权益。 例如,判断收养人的人品、经济条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收养条件的需要。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朱明春建议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限制。 现在,单身的人多是自己选择单身还是离婚,教育水平提高了,教育年限延长了。 如果追求40岁以上的差距,那么距离退休只剩下20年了。 收养的孩子在退休之前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教育,65岁了孩子才20多岁,大学可能还没有毕业。 收养的年龄当然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但并不一定要强调年龄相差40岁。
对此,江小涓委员主张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和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后增加收养人父母事先同意的收养人。 因为现实情况是收养人多是父母可靠的朋友。
另外,刘修文建议进一步细化涉外收养相关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相关条款中,增加对未成年人提出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 在我国,通常对未成年收养人选择保守收养秘密,但不能排除收养人了解相关情况,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 如果有解除收养的意思,就需要法律规定如何提出、对谁提出需求、经过什么手续、有那些救济途径等。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均为20岁。 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男性22岁,女性20岁。 此次草案二审稿维持了现行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审议中,法定结婚年龄成为话题。 常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建议大幅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改为男性18岁、女性18岁。
结婚年龄已经到了该大幅降低的时候了。 张苏军委员表示,从年到年,我国连续5年的婚姻登记人数逐年减少,今年一季度更是减少了6.7%,出生人口减少、老龄化上升带来了直接后果。 尽管解放了两个孩子,但两个孩子出生的增加远不及一个孩子出生的下降,这一现实还是很长一段时间的趋势。
在张苏军看来,结婚年龄问题是中华民族百年不遇的大变局中最大的灰色犀牛,值得高度重视。 降低结婚年龄并不能直接逆转结婚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这是正向调整的方向,配合其他一系列降低养育价格、鼓励生育的政策,可以逐步处理问题,逆转趋势。 张苏军说。
张苏军认为,目前年轻人营养条件、生活环境、新闻招聘、文化水平各方面大幅提高,成熟度较当时大幅上升,为降低结婚年龄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另外,婚姻权是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婚姻年龄应该与成人相对等,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情况下,有选择是否结婚的权利。 应该归还婚姻权原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属性,赋予更广阔的自由选择范围。 降低结婚年龄不仅符合对基本民事权利的扩权,也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成年人的年龄规定。
王超英委员表示,目前,丹麦、美国、波兰21岁和18岁,瑞士、越南20岁和18岁,法国、德国、俄罗斯男女均为18岁。 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18岁、16岁。 韩国18岁和16岁,但未满20岁的婚姻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台湾也是18岁和16岁,有些非洲国家甚至更低。 他建议从我国人口形势出发,考虑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如男20岁、女18岁或更低也可,但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测算。
许多委员还认为不必在结婚年龄上区分男女,建议统一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以体现男女平等。 以前男性年长2岁是因为考虑到女性发育较早,以及男性对家庭的抚养责任等因素。 随着条件的变化、发育的快慢,这两岁已经没有意义了。 张苏军指出,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有时看起来像是保护女性的小条件,但实际上是某种程度上的逆向歧视。
对此,那顺孟和委员表示同意。 现在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的平均寿命长,从平均预期寿命来看,男女一致比较好。
本文:《“委员建议:将法定婚龄降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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